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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有色金屬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NONFERROUS METALS TRADE ASSOCIATION??s寫SN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規定,由本市有色金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共上海有色金屬行業協會支部委員會”,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黨支部書記參加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經濟發展方針政策的指導下,保障行業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系,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推動本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加強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具體是

    一、組織行業培訓、技術咨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產業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市人大、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代表行業企業參加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應訴活動,或者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提出調查申請;

    四、根據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范、技術規程、服務標準;

    五、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六、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七、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于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范、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會員與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咨詢、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愿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審核同意,并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并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秘書處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后答復。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召開會員大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體會員并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或修改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并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監事、理事、副會長、會長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理事會會議決議的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后向全體會員單位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事先經行業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和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議),督促調解方案(協議)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采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政府資助;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本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上海有色金屬行業協會行規行約

    •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行業利益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促進有色金屬行業健康發展,依照國際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法令,特制定上海有色金屬行業協會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規范會員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與市場行為,建立行業和會員單位的自律機制,規范行業經營行為,是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事同行業生產、經營會員企業自愿簽訂行業自律規約并自覺遵守執行。

     

    •  行業道德

    第三條  提倡會員單位團結、互助、協調、自律,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對行業中發生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討、友好協商等方式解決。

    第四條  提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講究信譽、自尊自重、增強法制意識,建立和完善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五條  提倡文明生產、文明經營、優質服務,嚴格企業管理,自覺規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及服務行為。

     

    •  行業規約

    第六條  本規約所稱有色金屬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主要從事銅、鋁、鉛、鋅、錫、鎳、稀土金屬、稀有金屬、半導體、貴金屬、金屬粉末、粉末冶金制品、金屬復合材料等有色金屬和材料的冶煉、加工以及其他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會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有色金屬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法令,依法生產,合法經營。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合法經營的原則,自覺維護行業生產經營正常秩序。

    第七條  有色金屬產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必須有相應的產品技術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沒有產品標準不能組織生產,沒有產品標準不準進入市場”的準則,沒有產品標準進入市場的產品視同偽劣產品。

    第八條 各會員單位應認真按照2000版ISO9000族標準、GB/T19000-ISO9000族核心標準,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通過ISO14001標準,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按照OHSMS18001標準,建立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通過ISO9000質量認證、ISO140001環境認證、OHSMS18001安全管理認證。通過質量認證的企業,要嚴格貫標。

    第九條  各會員單位應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按照市場需求和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發展有色金屬高新技術產品,努力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不斷挖潛,逐年增加新品開發的投入,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不斷發展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十條  各會員單位都應按照執行國家有關有色金屬工業設備、工藝、技術、安全、環保、質量等標準,規范生產和經營行為,堅持質量第一。不得制假仿冒,偷工減料;不準違反操作規程,粗制濫造;嚴禁采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嚴禁未取得注冊證件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產品進入市場;嚴禁虛假廣告宣傳。

    第十一條  合理定價,反對壓價競銷。同一產品定價或調價,要相互兼顧,加強協商協調;同一產品不要以企業眼前利益,損害行業長遠利益。

    第十二條  各會員單位要認真做好本單位的定期報表和統計年表,并按時、準確向協會上報。協會將按時向會員單位提供本行業年度統計有關資料,以便會員單位了解行業整體情況。

     

    •   規約管理

    第十三條  為保證本規約的執行,協會秘書處將不定期組織檢查,對執行本規約成績突出的會員單位給予表彰,并以多種形式公開宣傳。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之間對執行本規約發生糾紛,可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訴,由協會會同有關會員單位進行調查和協調處理,對拒不遵守規約的會員單位,協會理事會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行業內部通報及其它制裁,以維護規約的嚴肅性。

     

    第五章  爭議處理規則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爭議案件,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進行調解或裁決。當事人在處理過程中地位平等。

    第十六條  若行業內有爭議的一方為非會員單位,協會受理爭議事項后,應邀請相關部門參與處理。
    第十七條  行業內爭議處理程序:
    (一)各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
    (二)協商不成時,雙方或單方可以請求協會、仲裁機構、司法機構等進行調解。
    (三)調解不成時,雙方或單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行業違規違約事項的處理辦法:
    (一)會員單位違反行業行規行約和行業職業道德規范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協會進行舉報。
    (二)協會及時組織調查,對會員單位有違規違約行為的,根據其性質,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批評教育;
      2、組織協調雙方和解;
      3、行業內部通報;
      4、公開通報;
      5、取消會員資格;
      6、建議相關部門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約所列事項,凡與國家政策法規不符或國家已有相關政策規定的,均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第二十條  本規約的制訂、修改、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由協會理事會負責。本規約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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